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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安宁医院 2016-10-27 13:05:50
瓦房店市农村小伙儿杨某某用菜刀砍死邻居吴某某。案发后,护儿心切的杨母韩某某为了让儿子逃避刑责将作案菜刀藏匿并毁灭相关证据。日前,患有精神病的杨某某被大连中级法院一审从轻处罚判处死缓,其母韩某某因为帮助毁灭证据被追究刑事责任。
杨家与村民吴某某家是邻居,2014年,杨家盖房时,两家为了中间的“伙墙”(隔离墙)归属问题闹过纠纷,经过调解问题已解决,但是,18岁的杨某某在脑海中留下了对吴某某的仇恨。今年1月25日中午,随父亲回到家中的杨某某躺在炕上突然觉得烦躁不安,他下炕拿了把菜刀揣在衣服里去了邻居吴某某的家。一进门他拿出菜刀质问吴某某,伙墙是谁家的,吴某某见状马上说“是你家的”。得到想要的回答后,杨某某仍抡起菜刀对着吴某某的头部、颈部连砍数刀。杨某某父亲闻讯赶到,将儿子拽回家中,夺下儿子手中的菜刀扔在院门附近。身受重伤的吴某某被送到医院抢救。下午2点多,回家的杨母得知儿子砍伤了邻居吴某某,怕警察找到证据,她找到了儿子作案用的菜刀,将刀藏在家中西厢房后面和猪圈墙连接处的墙缝里,她看到儿子作案时所穿的外套沾有血迹,一把火将外套烧掉。
吴某某伤重死亡。警方接到报案立案侦查,警方对杨某某审讯时,察觉到杨某某精神似乎有问题。在调查中,多名同村人证实杨某某精神有问题。杨某某被送到第7人民医院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杨某某为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韩某某接受警方调查时,撒谎说自己啥都不知道。但在证据前,韩某某交代了藏匿作案用菜刀及烧掉作案衣服犯罪事实。
庭审时,被告人杨某某和母亲韩某某一起站在受审处。杨对指控的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不是故意杀人。律师提出,杨某某是限制能力责任人,犯罪时刚满18岁,没有前科劣迹,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用菜刀砍击被害人要害部位,反映出其有杀害对方的主观故意,对该节辩护意见不采纳。杨某某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犯罪后果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于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韩的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庭对她判处缓刑。
法庭还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毁灭、藏匿的是本案物证,但仍然照做不误,且故意毁灭的是本案重要证据,不属于情节轻微,因此对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日前,大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韩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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